汽油价格调整最新通知公告_汽油价格调整最新通知公告河北
1.求我国历年提高燃油消费税的时间表,谢谢
2.车辆报废再买新车补贴政策?
3.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结构,今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显示,2020年内微、小、中、大以及载货汽车报废将享受4000-22000元不等的补贴金额。同时,高排放老旧激动和转出北京,享受报废补贴额50%的补贴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更新方案》已获得部分车企的响应和落实。北汽集团总经理、北汽福田董事长张夕勇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北汽已在推动落实相关奖励政策,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据了解,2011年起,北京市便开始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策。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在2019年7月发布一篇政策问答文章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与当时的定义不同,本次《方案》中提到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国三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
《方案》显示,2020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报废或转出本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在指定期间内报废符合规定的老旧车辆最高可获得22000元补贴,转出最高补贴11000元。2021年补贴额度为2020年的80%。
实际看来,政府部门的补贴范畴要求,今年4月1号至2023年12月31日期内,报费或转走当地的高排污年久机动车辆可享有政府补贴。有强制报废限期的车子需提早一年及之上开展瓦解报费即可享有政府补贴。报费或转走時间以公安人员道路交通单位出示的车子档案资料销户或转走時间为标准,在其中转出车子必须按时报名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测結果达标。补贴规范将按保费或转走時间分成两种,第二档较第一档下降20%。
公司奖赏范畴为报费或转走当地的高排污年久机动车辆的买车人在拆换新汽车时,其新车车型归属于第三方买卖申请办理服务平台公示公告车系的,以公司奖赏凭据抵冲购车款方法得到奖赏。奖赏规范层面,提议奖赏额度不少于政府补贴规范,各小车制造业企业在第三方买卖申请办理服务平台内发布的新汽车市场价格应是销售市场具体指导价钱。
对今年4月1号至2023年12月31日期内报费或转走当地的高排污年久机动车辆,买车人申请办理政府补贴和公司奖赏的截止期为2030年3月26日。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求我国历年提高燃油消费税的时间表,谢谢
每升汽油含税费为2.71,占比38.6%。
目前国内的成品油价格与包括欧洲、日韩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相比仍是低的;目前各项税收占成品油价格的比重不到50%,在世界上属于中等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1月13日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升至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提升至1.2元/升。
这已经是2014年11月底以来第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前成品油税负比例已增至45%左右。
扩展资料资源税,约0.07元/升
资源税的核算,按原油实现销售价格的5%从价计征。按最低70美元/桶计算,汇率按当前中间价6.79,每桶原油需要缴纳资源税23.77元;而每吨约合7.40桶,合每吨原油交纳资源税176元,但由于每吨原油大约可加工汽、柴、煤油0.65吨(产量系数,不含其它化工品),汽、柴、煤油约分配84%资源税,则每吨汽油的资源税的计算结果为176×0.65×84%=96.1元,而每吨汽油折合1351升,则每升汽油含资源税0.07元。
消费税,汽油1.52元/升、柴油1.2元/升
2015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暴利税,忽略不计
“暴利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一般说来,按照现行规定,起征门槛已于2015年1月1日提高至65美元/桶,征收空间非常有限。
增值税,税率16%(约1.01元/升)
自2018年5月1日期,汽、柴油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为16%,应缴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额=油价÷1.16×0.16。以92#汽油7.31元为例,增值税是1.01元/升。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税率7%、3%(约0.18元/升、0.08元/升)
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分别按增值税与消费税的7%和3%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以92#汽油7.31元为例,城建税是0.18元/升,教育附加是0.08元/升。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约0.05元/升)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与消费税的2%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2%。以92#汽油7.31元为例,地方教育费附加是0.05元/升。
百度百科-成品油消费税
车辆报废再买新车补贴政策?
具体如下:
一、开始征收。主要政策: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令[1993]第135号)。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汽柴油税率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
二、税率调整。2008年2月2日,《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该文件取消了成品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暂时规定。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三、2008年起中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出台,明确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四、2012年9月27日,《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0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3年9月9日,国税总局再次2013年第50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针对2012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中的具体规定。
五、税率大幅度调整。2014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2015年1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经过两月内的三次上调,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由2009年的每升1.0元、0.8元,提至每升1.52元、1.2元。
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此政策执行到5月31日,要看当地是否延时办理,不然没有过户的时间了,还要看您买的车是何种车辆,一般补贴1.8万元的车辆购买价格都超过了1.8万元。以下是补贴的标准: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作出调整,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同时,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通知》明确,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6000元调整到 5000-18000元。其中,重、中、轻、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载客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 10000元、6000元。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环保、财政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由上述部门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7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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