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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令

(第166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戴炜

2016年2月1日

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令第237号),市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继续施行、20件予以废止、21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 文 字 号制 发 日 期1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令第1号2000年5月9日2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令第3号2000年5月15日3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令第4号2000年6月13日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令第8号2000年7月24日5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令第9号2000年7月24日6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令第10号2000年9月22日7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令第12号2000年10月31日8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令第13号2000年11月4日9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令第14号2000年11月4日10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办法市令第15号2000年11月13日11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令第16号2000年11月20日12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令第18号2000年12月19日13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令第19号2000年12月31日1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7号2000年6月8日15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8号2000年6月13日1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9号2000年6月23日17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13号2000年9月22日18葫芦岛市人民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000年7月24日19葫芦岛市人民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000年8月21日20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000年9月15日21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令第20号2001年3月27日22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令第21号2001年4月16日23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令第22号2001年4月17日2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令第23号2001年4月19日2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令第24号2001年4月30日26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令第26号2001年7月19日27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令第27号2001年9月13日28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令第28号2001年9月13日29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令第29号2001年9月19日30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令第30号2001年10月13日31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令第32号2001年11月12日32葫芦岛市矿产管理办法市令第34号2001年12月10日33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令第36号2001年12月29日34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2001年7月6日35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2001年11月22日36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2001年11月29日37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2001年12月29日38葫芦岛市人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忻州限行通知最新2019山西国庆限行时间路段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500号)电力工业部19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7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基建投资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

国庆节期间,山西有依稀城市会有限行哟,大家在出行的时候要注意,这些限行路段要记得绕行,这一次限行的不只是一个城市,当然还会有其他的城市,大家随着小编一起去看看。

忻州市

1、城区内部分号牌限行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忻州市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0时至10月3日0时(192小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机制。忻州城区内除大中型客车、出租车、新能源号牌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辆外,取部分号牌限行措施(未更换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车辆等同于普通号牌车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行时间:2019年9月25日0时至10月3日0时(192小时)。

二、限行区域:东起北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起南环街,北至旭来街。

三、限行措施:

(一)2019年9月25日限行尾号为5的机动车辆;

2019年9月26日限行尾号为6的机动车辆;

2019年9月27日限行尾号为7的机动车辆;

2019年9月28日限行尾号为8的机动车辆;

2019年9月29日限行尾号为9的机动车辆;

2019年9月30日限行尾号为0的机动车辆;

2019年10月1日限行尾号为1的机动车辆;

2019年10月2日限行尾号为2的机动车辆。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限行的车辆,由支队指挥中心进行非现场处罚(监控)录入,罚款100元,违法代码8012。

(三)除保障城市重点工程的拉运渣土车辆(全密封运输)通行外,其他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全部实行禁行。

(四)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五)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

(六)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七)在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八)辖区交警大队要切实加强城区管控力度,严禁运输煤焦车辆、大型货运车辆、农用车、拖拉机、无牌无证车、摩托车和有通行证的渣土车进入市区。同时要对因未接到通告或不怕处罚违反单双号闯禁行的车辆进行拦截,并告知驾驶人员限行规定和公安交警部门正在抓拍处罚,劝其驶离禁行区域,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取现场处罚的方式:罚款200元、记3分进行处罚,处罚代码1344。

2、关于对忻州市注册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的公告

根据五台山景区交通承载容量的实际情况,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研究决定在2019年“国庆节”小长期间,对忻州市注册的机动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五台县、繁峙县籍车辆景区禁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9年10月1日00:00起-10月7日24:00止

二、限行区域

五台山景区行政管辖区域内道路:即长原线(石咀高速口至石咀加油站)砂石线(石咀加油站以北至北线收费站),台豆线(西线收费站以东至山咀红绿灯路口)的旅游道路。

三、限行规定

(一)对忻州市注册的机动车辆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1、3、5、7、9)、双日双号

(2、4、6、8、0)通行,号牌末位数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不受单双号限行的车辆:

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客运车、专用标识出租车;公务用车、景区生产生活必须入山车辆由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审核发放通行证后允许通行。

四、对违反本公告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强行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关于对进入五台山景区的五台县、繁峙县籍车辆实行临时交通管控的公告

2019年“国庆节”小长期间,为给广大游客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五台山风景区交通承载容量和实际情况,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研究决定在2019年“国庆节”期间对五台县、繁峙县籍车辆实施临时交通管控,禁止驶入景区。景区用于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车辆在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报备后办理通行证方可通行。

一、交通管控时间

2019年10月1日00:00起-10月7日24:00止

二、管控区域:

五台山景区行政管辖区域内道路,即长原线(石咀高速口至石咀加油站)砂石线(石咀加油站以北至北线收费站),台豆线(西线收费站以东至山咀红绿灯路口)的旅游道路。

三、相关处罚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阳泉

为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市将于2019年9月27日举办阳泉市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和我的祖国”大型歌会。为确保歌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决定对会场周边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闭区域:市体育场

二、封闭时间:2019年9月27日12:00——歌会结束

三、禁行车辆: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和停放(持通行证车辆除外)

停放在上述区域的车辆请于9月27日12:00前驶离。预计27日17:00——20:00为出行高峰期,南大街体育馆周边路段交通压力大,途径该路段的车辆可选择义泉街、义白路、德胜东街、桃南东街进行绕行。

以上规定请广大市民予以理解和支持,自觉遵照执行。届时周边单位、企业、住户请提前合理安排出行事宜,用乘公共交通工具结合步行出行,严格遵守交通管制规定,服从执勤民警指挥。

晋中市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榆次区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按照《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总体要求,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在榆次区实行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9年9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2日24时

二、管制区域:

1、晋中市市城区:鸣谦大街(含)以南、凤栖大街(含)以北、锦东大道(含)以西、经西大道(不含)以东道路围合区域内道路。

2、榆次区绿色示范运输区:秋郭线到榆次区乌金山镇高壁村、榆次区乌金山后沟村,沿旅游专线、中都北路、鸣谦大街、锦东大道到榆次丰润泽园区;沿北桥线、源高线,到榆次区东赵乡石羊坂村;沿源高线、石后线,到榆次区东赵乡后沟村;沿东后线,经榆次区东赵乡西窑村,穿榆次区东赵乡康培苗木基地,沿顺城东街、环城南路、源东线、豆东线、新开路,到榆次区北田镇张胡村。

三、管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民生保障类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运输汽油、柴油的车辆外,

1、“冒黑烟”车辆一律禁行;

2、市城区国四以下(含)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24小时禁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3、市城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24小时禁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4、绿色示范运输区轻型、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禁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